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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安全设备管理制度(试行)
浏览次数:7813  作者: 站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7-28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标准规范等规定,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中的安全目标承诺,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指导,切实将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融入到项目施工全过程,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特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安全设备管理部是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履行对公司所属工程实施安全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室。负责建立公司的安全管理与控制网络,负责安全技术体系标准的贯彻与落实,并对公司所属工程安全承担管理与指导、检查与监督、验收与评定责任。

第三条  各分公司、直属项目部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控制工作,业务上接受公司安全设备管理部的指导、管理、监督。

第四条  各分公司、直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在分公司经理和直属项目部经理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程、规范、标准及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本单位工程项目安全情况实施具体检查与管理。

第五条  安全设备管理部对公司安全工作负管理、检查、监督责任。

第六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是所在单位项目工程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制订本单位项目工程的年度安全目标,主持工程重大安全问题的研究、处理等工作,对工程安全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的分管安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牵头解决工程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协助本单位负责人抓好工程安全,对本单位的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的安全部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具体负责施工过程中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单位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九条  生产班组长对本班组的操作安全全面负责,生产工人应严格按照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过程中注重自身的安全。

第十条  安全设备管理部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安全教育覆盖率和各类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3、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掌握项目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指导项目部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工作;坚决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对现场存在较多安全隐患或重大隐患的项目有权责令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4、参加组织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向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检查情况,并于每两个月在全公司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5、对大型建筑机械设备资料、安装拆除、登记备案、日常维护保养进行重点监管;

6、参与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修改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7、对危险性较大工程进行重点控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规定进行管理,参与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进行的专家论证;

8、发生伤亡事故要立即赶到现场,并及时启动救援预案组织抢救和参加调查分析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和归档工作;

9、贯彻执行公司安全处罚办法;

10、指导施工现场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11、参加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开展的各类安全检查;

12、组织国家、省、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创建申报;

13、做好公司安全资料的管理,对项目部安全资料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对公司安全管理的要求

1、公司安全设备管理部对本地在建工程每月至少进行两次安全巡查,对外地在建工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巡查时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必须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将责令停工整改,待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巡查结果以安全设备管理简报形式报公司领导,并下发至各项目部;分公司应确保所属在建项目安全检查频次每月不少于两次,并有相应检查记录。

2、严格实行安全保证金制度,对现场管理差的、多次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项目采取缴纳安全保证金的措施。

3、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凡是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项目必须严格对照合肥城乡建委《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指南图册》实施,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以上报至行业主管部门。

4、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处罚规定,具体处罚办法附后。

第十二条  对项目安全管理的要求

1、各项目要建立健全项目安全保证体系,确保专职安全员配备符合规定,成立项目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确保相关管理人员在岗履责,严格执行打卡考勤制度,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同时,项目负责人要认真落实现场带班生产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各项目部要认真做好现场外架、模板支架、各类安全防护、高处作业、施工用电、大型机械设备(塔吊、人货电梯等)、文明施工等实体安全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2、各项目部要积极参与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创建,以创建带动现场安全,提升项目安全管理水平,达到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目的。

3、加强所有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教育面必须达到100℅;公司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现场作业人员有未经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即上岗作业的,将给与严厉处罚。安全教育除建立完整台账外必须要留存相关图片资料。

4、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与各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必须签订分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并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管理体系建立、人员配备、人员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确保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的质量,加强使用管理,必须严格要求工人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对施工过程中不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的人员一律采取严厉处罚措施进行处理;所有安全防护用品必须采购质量合格的产品,并留存防护用品相关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材料。

6、加强现场钢管、扣件等材料质量的检查,发现有变形、损坏等现象的严禁继续使用并立即更换。

7、强化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加强日常的安全检查,检查和整改均要有记录并留存图片资料。

8、严格落实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项目在规定阶段内未向公司申报进行安全评估的,公司将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待公司安全部门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复工。

9、加强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审批,项目在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提前申报专项施工方案,待方案审查合格、审批手续齐全后方可施工;无方案的一律不得施工。

10、认真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和作业环境等对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11、各项目部要制定具体的安全奖罚措施,并严格执行,要留存相关的证明材料。

12、各项目部要针对季节性施工特点,重点做好夏季高温、汛期施工和冬期安全施工,制定相应方案和措施。

13、各项目部要高度重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按照省、市住建部门和公司有关扬尘治理的文件要求进行治理,确保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治理达标。 

第十三条  对于大型起重机械设备(塔吊、人货电梯、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等)的管理,严格按照规范规定进行管理,各项目现场使用的大型起重机械设备所选择的安拆单位、租赁的大型设备必须上报公司备案,并将安拆单位、大型设备本身、使用登记管理等材料上报公司核验;各项目现场大型起重机械设备安拆方案必须齐全,及时进行备案,每次安拆前均要严格履行安拆告知手续,安拆人员必须持特种证件上岗作业。各项目现场大型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时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

第十四条  开工前安全资料提交清单

1、项目工程概况一览表(空白表格另附)一份;

2、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购买保险相关资料复印件一份;

4、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含联系方式);

5、其他相关安全资料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司安全设备管理部下发的整改通知单及整改报告;整改报告要求正文中附整改前、整改后照片,结尾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亲笔签字确认,并及时上报至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工程开工后15天内由项目部会同公司安全设备部根据合同要求及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创建目标,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制订创建计划和措施,经公司安全设备部审核后统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各分公司创建示范工地计划报公司备案。创建示范工地过程以分公司、项目部为主导,做好实体安全及书面、影像资料留存整理工作,公司安全设备部负责指导、协调配合。

第十七条  各项目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台帐,确保有专人负责台账的管理。

第十八条  发生工程安全事故(含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必须及时如实上报,不得隐瞒,并报公司安全设备部或分管领导及时处理解决。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分公司、项目部应立即向公司安全设备部或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并填写《事故简要信息报送表》一式三份。事故发生后,公司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和进行善后事宜处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奖励按有关合同条款和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省市检查通报的奖罚

(一)在国家级、省(直辖市)级安全大检查中通报表扬(有企业冠名)的工地,奖励壹万元。

(二)在地区(地级市)级安全大检查中通报表扬(有企业冠名)的工地,奖励伍仟元。

(三)在国家级、省(直辖市)级安全大检查中通报批评的工地,视情况处以不少于拾万元的罚款。

(四)在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安全检查中通报批评的工地,视情况处以不少于伍仟元的罚款。

(五)受电视台或报纸曝光批评的工地,视情况处以不少于伍仟元的罚款。

(六)上述同一通报中,安全与质量双重表扬的,奖励按一项计;安全与质量双重批评的按条纹重复罚款计。

第二十一条 对未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对项目安全管理的要求之规定组织施工的,公司将对项目部进行罚款处理,具体处罚实施细则见附件四。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范围内所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设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附件   (附件下载方式:点击鼠标右键>目标另存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