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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试行)
浏览次数:6012  作者: 站点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7-28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IS09001:2008国际标准化质量体系,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中的质量标准承诺,大力实施质量技术品牌战略,全面提升公司的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质量技术管理机构

第二条 公司质量技术管理部是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履行对公司所属工程实施质量技术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室。负责建立公司的质量技术管理与控制网络,负责质量技术体系标准的贯彻与落实,并对公司所属工程质量技术承担管理与指导、检查与监督、验收与评定职责。

第三条 各分公司、直属项目部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技术管理、控制和质检工作,业务上接受公司质量技术管理部的指导、管理、监督。

第四条 各分公司、直属项目部的质量技术管理机构,在分公司经理和直属项目部经理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程、规范、标准及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的质量技术实施具体检查与管理。

第三章  质量责任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质量技术管理部对公司质量技术工作负管理、检查、监督责任。

第六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是所在单位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制订本单位项目工程的年度质量目标,主持工程重大质量问题的研究、处理等工作,对工程质量技术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的分管质量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质量技术管理的具体工作,牵头解决工程质量技术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协助本单位负责人抓好工程质量技术,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技术管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分公司、项目部的质量技术部门负责人和专职质检员具体负责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技术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单位项目工程的质量技术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九条 生产班组长对本班组的操作质量全面负责,生产工人对本人的操作质量负完全责任。

第十条 公司质量技术管理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公司技术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贯彻落实,对国家或地方新版质量技术规范、标准、图集及时收集并推广使用;

(二)负责工程项目前期技术质量分析、质量技术交底,指导重大工程技术质量方案的编制,审核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质量方面各类专项施工方案,为项目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三)负责编制公司年度技术质量管理计划,组织公司内部技术质量工作交流,参与组织公司质量技术业务培训;

(四)负责对所有在建项目的技术质量巡查工作,确保本地在建项目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外地在建项目每两月巡查不少于一次,巡查结果以技术质量简报形式报公司领导,并下发至各项目部;

(五)负责进行项目建设过程中技术质量管理,对发现的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技术质量问题进行分析、纠正和预防;参加重大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整改;及时处理项目质量投诉;

(六)组织项目的技术交底及各阶段质量验收工作,指导项目部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全部资料;

(七)负责指导公司各分支机构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八)指导项目部开展QC小组活动;

(九)组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在工程施工中推广应用;对竣工项目和施工项目做好技术总结工作;

(十)组织公司各种与质量有关奖项的申报工作;

(十一)参与公司的绩效考评工作,负责技术质量方面的具体考核事宜;

(十二)落实公司及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其他技术质量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分公司、项目部质量技术机构工作职责:

(一)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质量目标,制定本单位质量创优工作目标及措施,努力实现本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创优目标;

(二)负责本单位工程质量技术全过程的检查,经常分析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所在单位分管质量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汇报质量技术情况;

(三)编制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建立工程质量台帐,如实填写事故报表;

(四)参加单位工程分部验收、分项验收、隐蔽验收、交接验收;

(五)参加图纸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审,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对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做好整改或处理工作;

(六)监督、指导工程质量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复查、审核归档;

(七)监督材料员把好原材料及构、配件质量关,做好原材料取样、砼及砂浆试块的制作并安排材料试验人员将各种试块、试件及时送检;

(八)负责竣工工程质量回访并组织保修期内的质量维修工作。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 开工前技术资料提交清单:

(一)项目工程概况一览表(空白表格另附)一份;

(二)施工图纸(蓝图或电子版)一套,房建项目含基坑支护图;

(三)图纸会审记录复印件;

(四)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含联系方式);

(五)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批:

(一)施工组织设计应严格按《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进行编制;

(二)要求施工组织设计中主要工程施工方案应与现场实际采用方案一致;

(三)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经公司质量技术部、安全设备部审核后,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审批,经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详见附件)。

第十四条 技术交底:

(一)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后,项目经理在开工前召集项目全体施工管理人员召开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会议,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介绍工程特点、难点、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施工平面布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其它项目管理措施以及现场规章制度等;

(二)技术交底应结合具体操作部位细致、全面地进行,同时以书面形式交底,要求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并具有针对性。不同部位、不同工艺、不同工种、季节性施工均要分别予以交底,并要有交底人、被交底人,单位工程负责人签字。对于采用新结构、新工艺的项目,技术交底中要详细说明,施工时要做到样板引路,验收合格后再全面铺开;

(三)针对特殊工序要编制有针对性的作业指导书,每个工种,每道工序应进行各级技术交底。各工种班组长接受交底后,应组织工人进行认真讨论,保证施工意图正确无误地得到贯彻;

(四)未经技术交底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得任意施工。

第十五条 项目技术质量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技术负责人:原则上应由具有较强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施工经验,并具有中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专职质检员:应由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身体健康、经过行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质检员证书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做好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变更联系工作,确保按设计文件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严禁擅自修改工程设计;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中确实存在差错,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 大力倡导依靠科技进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项目工程质量。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质量技术部负责所有在建项目的质量技术巡查工作,确保确保本地在建项目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外地在建项目每两月巡查不少于一次,巡查结果以质量技术简报形式报公司领导,并下发至各项目部;分公司在建项目质量技术检查频次由分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整改报告:

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司质量技术部下发的整改通知单各单位应及时回复;整改报告要求正文中附整改前、整改后照片,结尾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亲笔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创优工程质量管理:

工程开工后15天内由项目部会同公司质量技术部根据合同要求及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创优目标,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制订创优计划和措施,经公司质量技术部审核后统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各分公司创优计划报公司备案。创优过程以分公司、项目部为主导,做好实体质量控制及书面、影像资料留存整理工作,公司质量技术部负责指导、协调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加强对质量人员的指导、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维护质量人员的威信,真正做到有责、有权。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应充分考虑可能造成质量问题的因素和环节,做好控制和协调工作,将质量事故消灭在萌芽中。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开展QC活动,抓好全员质量意识教育。

第六章  项目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项目必须配齐检测工具,并建立台帐,且确保计量器具应在检定周期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使用,超过检定周期不得使用,必须重新检定。

第二十五条 单位工程应挂牌施工,接受社会监督,施工现场应设置计量器具,并做好现场抽检工作。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应经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检验验收合格报监理认可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试块、试件、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必须按规定执行由专人负责,送检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遵守真实、有效的原则,不弄虚作假,试验结果要及时报告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做好细部处理工作及成品保护工作。单位工程进入装饰阶段后,施工技术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制订有关细部处理和成品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提高观感质量和整个单位工程质量的综合评定。

第二十八条 质量检查制度:

(一)建立样本制度。实现样板引路,施工中如达不到样板的质量,视为不合格产品,要进行返工处理;

(二)建立三检制度。各项目部施工班组在施工中均要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进行工序自检,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凡无“三检”记录、上交不及时或不上交的均按该项目未完成论,专职质检员可行使令其停止下道工序施工的职权;

(三)工序交接检制。各工序在进行自检的基础上,工序之间进行交接检查,并办理交接手续。上道工序如达不到质量要求或未办理交接手续,下道工序有权拒绝接受,并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四)隐蔽工序施工中需作隐蔽验收手续的项目必须按要求组织隐蔽工序验收并及时办理手续,不办理隐蔽验收手续或验收不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

(五)按规定执行混凝土浇筑申请及拆模申请制度。浇筑混凝土前均须办理浇筑申请手续,若不办理此手续不得进行浇筑。混凝土拆模时间必须满足技术要求,不得随意拆模。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一)单位工程验收:工程施工完成及施工技术资料整理完毕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部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公司质量技术部进行预检(至少提前7天),预检合格后向业主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由业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二)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完成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自检合格后,报公司质量技术部预检合格后方可申报正式验收(报公司预检时间:地基与基础须至少提前1天,地下室结构、主体结构、节能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必须至少提前7天),严禁未提前向公司申报预检,直接进行正式验收;违反此规定,按本制度相关处罚条文执行;

(三)分项工程验收:在检验批验收合格基础上,由技术(质量)负责人自检,验收合格后报监理验收;

(四)检验批验收: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基本单位,也是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的依据,为保证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实行“三检制”:施工完成后施工班组先进行自检验收,合格后报质检员组织后道工序,施工班组负责人共同进行交接检,最后由质检员报监理进行验收。

第七章  分包单位施工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部负责所属施工范围内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及项目管理人员资格审查工作,应签订分包合同,明确质量责任,并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质量技术管理,必要时可签订质量专项协议,以便明确质量责任。

第三十二条 分包单位负责本单位施工资料的编制、审批、整理工作,工程完工后交项目总包单位汇总。

第八章  技术资料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项技术资料应按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 50326-2006)、《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要求整理,施工质量验收检查用表应符合当地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单位工程技术资料应做到及时、全面、真实、准确、有效。项目材料员应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材料质保单。项目资料员应及时收集、整理、汇总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竣工资料:

(一)提交公司的竣工资料内容:质量控制资料、质量验收资料、质量管理资料、竣工图、竣工验收综合表(原件)、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二)项目部应及时检查、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工程技术资料,单位工程竣工备案后必须向公司提交一整套竣工资料存档;

(三)上交公司的竣工资料,必须装订成册,建立总分目录(装订时必须剔除金属物);所有竣工图应加盖竣工图章,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统一折叠成A4幅面图标栏露在外面;

(四)工程的整套纸质竣工资料及资料光盘一份应于竣工备案后20日内移交公司质量技术部审查归档,分公司负责监督和协助项目部做好竣工资料检查整理,合格后移交公司质量技术部;资料移交时,公司和项目部应办好交接手续,移交清单双方签字;

(五)在建施工项目在工程支付款中视工程情况预留5—10万元作为竣工资料保证金,待工程完工后,竣工资料移交公司质量技术部后无息返还;

(六)竣工资料保存期限:质量控制资料、竣工图、竣工验收综合表、竣工验收报告、质量验收资料、质量管理资料均为长期保存。

第九章  材料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部对工程材料、设备等物资的送货单位进行核对,确认物品规格、数量、验收证件,检查外观质量,填写并保存进货验收记录。

第三十七条 对需要复试的材料(如钢筋、水泥等)按照有关规定取样送法定检测单位进行试验,样品试件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规定,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物资设备不允许用于施工。

第三十八条 项目部应提前对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的资质、信誉、技术力量及生产运输力量进行考察确认,以达到保质保量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目的;设计文件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采用预拌砂浆材料施工的,应严格按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现场堆放材料应符合规定要求,做到堆放整齐,保护良好,并做好产品标识和检验状态标识。

第四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专门仓库、专人保管登记领用。

第十章  回访和质量保修

第四十一条 有工程回访要求的单位工程,分公司、项目部应进行回访和顾客满意度的检测、分析、改进,并做好记录,上报公司质量技术部存档。顾客的意见、投诉的处理应做好记录。

第四十二条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负责人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必须派人处理。对顾客的投诉,在接到投诉后三天内必须进行回访和服务,上门实地察看,并落实维修所必要的人、财、物。

第四十三条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公司质量技术部或分管领导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保修费用由分公司或项目部承担。

第四十四条 凡属保修期外的工程维修,应根据实际情况与顾客商洽,落实维修经费后,由分公司、项目部派专人进行修理。

第四十五条 竣工工程必须按照公司质量保修制度进行保修,如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回访保修,保修金不予返还;另外公司将安排人员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罚金由项目部承担。

第十一章  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及时如实上报,不得隐瞒,并报公司质量技术部或分管领导及时处理解决。

第四十七条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公司组织人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一式二份,公司、项目部各留存一份。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公司、项目部应立即向公司质量技术部或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并填写《重大质量事故报告表》一式三份。事故发生后,公司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以分公司、项目部为主导,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开展工作,处理情况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章 奖则、罚则

第四十九条 优质工程奖励:

工程质量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如鲁班奖)、省级优质工程(如黄山杯)、市级优质工程(如琥珀杯、相王杯、庐州杯)、地市级优质结构工程奖(如合肥市优质结构杯),奖励按合同约定或相关协议执行。

第五十条 省市检查通报的奖罚:

(一)在国家级、省(直辖市)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表扬(有企业冠名)的工地,奖励10000元;

(二)在地区(地级市)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表扬(有企业冠名)的工地,奖励5000元;

(三)在国家级、省(直辖市)级质量大检查中通报批评的工地,视情况处以不少于100000元的罚款;

(四)在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质量检查中通报批评的工地,视情况处以不少于5000元的罚款;

(五)受电视台或报纸曝光批评的工地,视情况处以不少于5000元的罚款;

(六)上述同一通报中,质量与安全双重表扬的,奖励按一项计;质量与安全双重批评的按条文重复罚款计。

第五十一条 质量管理处罚:

(一)无故缺席公司组织质量技术专题会议或活动的,罚款500元/人;

(二)工程关键隐蔽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进行下道工序的,视严重程度处以不少于1000元的罚款;

(三)对行业主管部门及公司职能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单,未及时整改、屡不整改、整改完毕但未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查即进行下道工序的,视严重程度分别处以2000元—10000元的罚款,其他处理决定另行确定;

(四)因质量管理混乱或存在严重质量隐患被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的工地,罚款2000元;

(五)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综合检查及竣工验收等重要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未按规定提前通知公司质量技术部预检,而直接进行正式验收的,罚款5000元;

(六)项目部未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等设计文件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进行施工的,视严重程度处以不少于5000元的罚款,其他处理决定另行确定。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凡遇与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有冲突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范围内所有单位的质量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质量技术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附件:(附件下载方式:点击鼠标右键>目标另存为)